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 A、深康佳 B 公告编号:2015-86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2015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14日-2015年10月15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5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
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至2015年10月15日下午3: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9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主席刘凤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729,292,04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0.28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23,924,0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0.06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5,36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29%。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8,443,110 股,占公司外资股
股份总数 24.45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98,361,110 股,占公司外资股
股份总数 24.44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2,00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10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25,54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06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17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83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5,36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29%。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 1 人、监事 2 人、高级管理人员 2 人,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董
事和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3,921,2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36%;反对
5,36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62%;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198,361,11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9.9587%;反
对 82,00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7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743%;反对
5,36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179%;弃权 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李彬;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