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二)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二)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
对象、期权数量、期权价格调整并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事项进行了认真
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数量、价格的调整及部分期权注销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
的调整,并对部分期权予以注销。由于预留股票期权已超过规定的授予期限,不再确
定和授予激励对象。
同意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5.755元,激励
对象调整为127人,期权总数调整为1,386.852万份,预留期权不再确定和授予激励对
象。
独立董事:
林木西 史献平 张学勇
201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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