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于使用短期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预计未来存在短期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保证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银行理财
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
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
林木西 史献平 张学勇
201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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