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宝丽”)的独
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制度规定,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相关事项进行了讨论,陈志斌先生因资本市场变化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及相关事项之影响无法合理判断未发表意见,李东先生和贾叙东先生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鉴于
6 月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出现了较大变化,为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顺利进行,
公司董事会对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募集资金
规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我们认为,(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是基于近期国内证券
市场的变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涉及的相关事项,已经本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对于其中发行对象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份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
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法定程
序。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均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新
增的发行对象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三)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有利于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李东先生和贾叙东先生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
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同意将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李 东 贾叙东 陈志斌
2015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