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陈志伟律师出席公
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9月30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10月15日下午13时30分在公司九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牛俊杰先生主持。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0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10月15日下午15:00。经审查,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54,000万股的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计
10人,代表股份4,012,0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3%。
经审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人,代表公
司股份合计4,012,0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3%。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三)《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
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63,98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96.3087%;反对148,1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3.6913%;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63,986股(含网络投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87%;反对
(含网络投票)148,100股;弃权(含网络投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63,98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96.3087%;反对148,1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3.6913%;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63,986股(含网络投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87%;反对
(含网络投票)148,100股;弃权(含网络投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63,98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96.3087%;反对148,1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3.6913%;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63,986股(含网络投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87%;反对
(含网络投票)148,100股;弃权(含网络投票)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张圣怀:
张圣怀: 陈志伟: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