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8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增加及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15 日(星
期四)14:00,网络投票时间: 2015 年 10 月 14 日-2015 年 10 月 15 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14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15 日 15:00 期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38,270,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39%,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14,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29%。其中对议案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14,788 股。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其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36,055,979 股,。其中对议案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36,055,979 股。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36,079,1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66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庞惠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270,767 股
同意 38,243,8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7%。
反对 26,9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3%;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36,052,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54%。
反对 26,9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270,767 股
同意 38,243,8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7%。
反对 26,9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3%;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36,052,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54%。
反对 26,9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