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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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15-05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0月15日,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接

到控股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钢公司”)

通知,本钢公司通过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卓越47号资产管理计划,

完成增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增持计划

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本钢板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2015-031

号公告)。本钢公司以自有资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增持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增持方式:通过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卓越47号资产管理

计划

3、增持数量:39,792,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9%)

4、增持均价:5.03元/股

5、增持总金额:20001万元(含交易税费)

6、增持时间: 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10月13日

本次增持前,公司持有本钢板材股份总数为2,417,768,374股,占

本钢板材股份总数的77.10%;增持后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2,457,560,978股,占本钢板材股份总数的78.37%。

截止2015年10月13日,控股股东完成承诺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

增持额度。

三、 律师核查意见

1、经核查,增持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

东。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增持人确认,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

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

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四、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本钢公司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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