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泽钴镍: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5 09: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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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5-078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

[2015]17 号、[2015]18 号和[2015]19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5]17 号)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金流量表编制与列报存在问题

1.2013 年,你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

泽”)收到陕西臻泰融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泰融佳”)资金往来列入支

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未将发生额在现金流量表列示。

2.2014 年,你公司收到臻泰融佳资金往来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资

金,发生额未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

3.2014 年,你公司收到陕西天慕灏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慕

灏锦”)资金往来列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金,发生额未在现金流量

表中列示。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第五条、第八条

的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部分仓储费用、运输费用未及时入账

2014 年陕西华泽与西安中联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联运”)尚未结

算的入库费、仓储费、过磅费和运输费未开具发票,陕西华泽未在 2014 年度确

认相关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2014 年年报应付票据分类、销售收入明细披露有误

1.你公司 2014 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年报该项信息披露有误。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销售收入明细披露错误

2014 年年报披露的冶炼类硫酸镍营业收入和成本金额错误,其包含了贸易

类硫酸镍营业收入和成本,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采取

措施改正上述问题。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

预定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二、《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2015]18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3 年末陕西臻泰融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泰融佳”)向你

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出具的商业承

兑汇票中,部分商业承兑汇票无承兑人签章。2014 年,陕西华泽从陕西天慕灏

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慕灏锦”)收到应收票据中,部分直接开给

陕西华泽的商业承兑汇票未盖有出票人印鉴章。请详细说明上述票据的真实性,

无承兑人或无出票人签章的原因,票面记载出票人与公司账面记录存在差异的原

因。

此外,你公司 2013 年、2014 年年报披露期末所持有的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

兑汇票,未披露持有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请说明未披露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原因。

(二)陕西华泽应付账款明细账显示,部分企业与公司存在无交易实质的银

行存款及票据往来。经查,2013 年该业务中有部分款项实际由臻泰融佳向陕西

华泽付款,但账面显示为其他企业支付。2014 年陕西华泽与天慕灏锦也存在类

似情形,即实际为收付天慕灏锦款项,账面记录为陕西华泽收、付其他企业款。

请详细说明上述事项原因及收付款项对应的真实业务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07]第 40 号)第五十

九条之规定,现要求你公司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按

照上述要求进行公开说明。

三、《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王辉、王涛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19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王辉、王涛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及相关补充协议,2013 年因未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应补偿 45,219,258

股,在补偿承诺期限届满前,上述股份应被锁定,且不拥有表决权、不享有股利

分配的权利,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应依法予以注销。

经查,王辉、王涛合计持有华泽钴镍 191,633,200 股,其中有 191,620,000

股已被用于质押贷款,未质押股份仅 13,200 股,远低于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若

无法偿还主债务或触及质押强制平仓线,可能使质押股份由质权人优先受偿或被

强制平仓,导致承诺难以履行,增加其他投资者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的规定,现对王辉、王涛二人予以警示。

王辉、王涛二人应高度重视风险,严格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补

充协议,确保股份补偿顺利完成;同时通过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针对四川监管局所提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实施计划,

逐条进行整改,并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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