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一五年十月
(经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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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
市公司”、“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控制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管理部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事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
及上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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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参与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咨询、审计、论证、
相关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七)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
(八)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
属关系获取的内幕信息的人;
(九)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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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
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登记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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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附件一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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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
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的损失,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
公司信息,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
介服务合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
幕信息操纵股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将交由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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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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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信息时间 方式 所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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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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