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办法
二○一五年十月
(经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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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联方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办法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非关联方及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非关联方及企业占
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公司与非关联方及企业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二条 应收帐款管理
1、应收帐款的核算内容必须清楚。应收帐款是销售活动中产生的债权,非因销
售形成的债权不应列入应收帐款。
2、应收帐款的入帐必须及时,一般以交易发生日或销售收入确认日作为入帐时
间。
3、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则
按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但事先须报上一级财务部
门审批。
一般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 6%
1—2 年 (含 1 年) 10%
2—3 年 (含 2 年) 15%
3 年以上(含 3 年) 40%
4、坏帐的核销
4.1 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
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且具有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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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在当年 12 月底前,将拟核销的坏帐损失汇总后,报
上市公司财务资金部统一审批。
4.2 坏帐核销时,原则上采用备抵法,如确需采用直接转销法的应报上一级财务
部门批准 。
5、应收帐款分析表的编制
每年至少一次编制“应收帐款分析表”,在表中列出应收客户名称、应收帐款成
因、金额、帐龄、回收可能性评估等内容。
6、应收帐款的核实
应定期(每半年或每年一次)不定期地与客户核对,取得客户签章的对帐单。
7、应收帐款的催讨
应收帐款的催讨责任由销售人员负责,彻底杜绝应收帐款无人知晓、无人负责、
让对方长期无偿占用的行为。
财务人员要定期(按月)将应收账款金额、账龄,通过 OA 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
人,提醒相关责任人及时催讨,防止应收帐款的催收期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条 预付帐款管理办法
1、 预付帐款是由于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而预付给供应方款项。
2、预付帐款无论多少,都必须通过“预付帐款”科目核算,不能通过“应付帐
款”科目核算。
3、对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材料款,要严格按合同(协议)规定的条件付
款和审批程序办理支付。
4、预付帐款其他管理事项参照应收帐款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应付帐款管理办法
1、为保证合同付款清晰、准确,所有付款要逐笔从应付帐款科目归结,按客户
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2、合同结算后,根据合同结算金额将合同尾款和质保金统一在应付帐款科目挂
帐。
3、合同第一次付款时,必须提供客户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作
为原始凭证保存;合同累计付款至 85%时应暂停付款,对竣工工程,必须实行“工
程决算书”会签制度,无遗留问题、各部门签字后,方能办理合同尾款(一般在
10%左右)支付手续。在支付尾款时,必须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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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每笔付款,工程单位必须事先提供正规发票,经税务网上鉴证合格后,方可
办理支付,没有发票财务不得支付款项;施工单位提供虚假发票的,将暂停付款,
同时追究其责任。
5、为保证项目税务清算工作顺利进行,城市公司在支付合同尾款时,必须要求
客户提供合同全部余款发票(发票金额应包括预留质保金)。
6、 保证金到期后需支付时,必须办理“支付预留工程保证金”审批手续,无遗
留问题、各有关部门签字后,方可支付。
7、合同台帐管理。 财务部和预算成本部分别设置台帐,内容包括合同号、对方
单位、内容摘要、标的额、付款条款、结算值、已付款、欠款额、付款比例等。
每月 5 日前核对,并将核对结果报城市公司领导、上市公司财务资金部和预算成
本部。
8、 应付帐款的核实。财务部门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地与客户对帐。
第五条 预收帐款管理办法
1、预收帐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及时入帐,按可售房源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2、预收帐款在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逐笔结转收入。
第六条 其它往来款管理
1、非因销售、提供劳务形成的债权、债务,参照应收、应付帐款的管理方式执
行。
2、内部资金往来按照《资金集中管理办法》执行。
3、因业务需要对外单位借出款项,必须要签订借款协议,纳入合同管理,严格
执行合同付款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对外借款。
4、对外单位借出款项审批,单个客户借贷金额(包括:单笔金额或往来款累计
余额)达到或超过公司净资产 50%的,需报股东大会审批;单户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净资产 20%,需报董事会审批;单户金额低于公司净资产 20%,由董事
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合同付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未按照要求报经有权审批
的机构和部门审批,财务人员一律不得对外支付借款。
第三章 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上述的公司与非关联方及企业各项资金往来,一律纳入合同管理,审批
依据和实际收、付款金额及方式要严格与经审批的合同的约定条款保持一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人员,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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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非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所造成损失较为严重的,公司还应经相应程序罢免其
职务;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公司应当及时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向有关行政、
司法机关汇报、举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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