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一五年十月
(经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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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
审计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
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使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其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下同)
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通过审计检查和评价经济活动,以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健全,更好地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设机构,是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组织设置,行使公司的内
部审计职能。
第五条 审计部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
国家审计机关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审计部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授权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视具体
情况,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专业能力,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保护内部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
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聘请审计部经理一名,作为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能和具体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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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能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规范,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全
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并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要以提升企业价值,维护资
产所有者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水平为主要目标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具体实施内容:
(一)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初编制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于每年终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二)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检查下属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岗位分工、职责权限是否合理和有效,不相容职务是否相分离,
有否形成约束。检查权力和职责是否做出合理规定,议事程序和规则是否合规、合理,是否按
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和职责办理业务。
(三)根据公司预算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
成本费用列支情况以及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审计。
(四)根据公司董事会关于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对公司及子公司经理人员在经营期间
的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情况、目标(包括项目预定目标)执行情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
审计和评价。
(五)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和控制。包括:
1.项目准备工作的审计和控制;
2.前期报批手续的审计和控制;
3.设计的审计和控制;
4.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审计和控制;
5.工程业务合同的审计和控制;
6.工程项目造价的审计和控制;
7.工程项目现场审计和控制;
8.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审计和控制;
(六)销售环节审计和控制。
(七)公司内外部往来(含关联交易)的审计与控制。
(八)货币资金的审计和控制。
(九)工薪和福利制度的审计和控制。
(十)税务业务的审计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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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有关资料和文件、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拖延、谎报。
(二)有权组织和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有关审计事项会议。有权参与研究制定审计相关的
规章制度。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文件和实物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四)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要求被
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就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提出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
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
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建议予以表扬和奖励。
(六)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调整与制度规定不符的账务;追缴被
审计单位或个人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项目包括:经常性审计项目和公司决策层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年度审计,是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审
计;专项审计是对特殊事件进行审计,包括单项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解决专门问题的审
计调查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成立审计小组
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部经理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和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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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审计小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二)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经理签发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小组依据具体审计项目方案,由审计组长安排相关人员执行审计任务。被审计单位应
当配合审计小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可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
审计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工作中获取的证明资料进行分析、整理、
复核,然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要的材料须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提交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
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
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总经理和董事长,经批准后的审计报
告将作为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的依据。对被审计单位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违反
公司规定 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并向
公司经营班子通报。
(六)后续审计
审计部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
果。
第十三条 审计终结
审计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审结卷成,定
期归档。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
据情节轻重,由内部审计小组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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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违反公司规定办理财务收支;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
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
正确判断时,由责任单位或过错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 根
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重大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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