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1201695618

来源:上交所 2015-10-15 09: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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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年报工作规程

二○一五年十月

(经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 第 1页 共4页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强化内

部控制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以充

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审计

委员会工作条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和义

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由公司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

考察。上述事项由公司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

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

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关注和严防泄露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

报编制工作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规程

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 第 2页 共4页

第八条 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应当在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并与审计委员会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以书面、约见管理层或听取汇报等形式了解公司管理层

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第十条 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后,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

务所的工作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

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四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

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

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 第 3页 共4页

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

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 第 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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