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丽盛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拟购买土地及厂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根本利益。同意公司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预计交易金额 8,600 万元的 110%
的范围内落实签署本项目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
二、 关于拟购买办公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根本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500 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购买上海市龙
湖虹桥天街 E 栋 7F 整层用于公司办公。
独立董事:李忠 陈卫 谢继志
201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