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德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xi Dewe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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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委托,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律师管晋宏、徐德峰出席贵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大会”),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和对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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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大会的召集
1.1.1 根据 2015 年 9 月 28 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
本次大会。
1.1.2 2015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太原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太原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
件。
1.1.3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在上述网站上公告了本次大
会的会议资料。
1.2 本次大会的召开方式
1.2.1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1.2.2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 点在公司会议
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王创民先生主持。
1.2.3 本次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1.2.4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
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实际召开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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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理人的法律文件,截止 2015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00 止,出席本次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861,647,08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5.54%。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一致。
2.2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股份 246,000 股,占贵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3 出席本次大会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共 14 名,代表股份
825,3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
2.4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和表决。列入本次大会的议案共一项:
关于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表决在本次大会股东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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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3.2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现场投票的合
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大会对列入大会的一项议案进行表决,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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