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公司合作农场立体养殖技术改造向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担保变
更议案
经审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和牟平胶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增加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作为合作农
场立体养殖技术改造贷款银行,授权董事长与上述银行签署最高额担保协议。除
增加贷款银行外,累积贷款总额、担保期限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作农场,资产质量优良、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
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有利于发挥产业链的优势,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此次增加贷款合作银行将更有利于合作农场及时便捷的申请贷款。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
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的担保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存明 吴贤国 徐景熙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