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威股份:关于公司股东德国埃贝斯乐股份有限公司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诉讼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4 12: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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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6

关于公司股东德国埃贝斯乐股份有限公司违反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为本次诉讼的原告方,案件目前处于一审阶段,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不

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

院”)作出的(2015)高民(商)初字第 4263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

理公司起诉公司股东德国埃贝斯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埃贝斯乐”或

“被告”)的纠纷案件。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德国埃贝斯乐持有公司 211,500,000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28.20%。

二、 案件事实、请求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

为了有效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被告及其实际控制人 Mayer 家族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向原告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直接或间接从事在商业上对京威股

份(即原告,下同)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本人促使本公司/本人其他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在

同一国家或地区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其他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存在在同一国

家或地区上的任何与原告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

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京威股份或其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与被告及其关联方之间在产品及业务地域的划分,

公司(甲方)与被告的控股股东德国威卡威集团公司(乙方)、中环投资(丙

方,公司的中方控股股东)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签署了《市场划分协议书》,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为维护甲方的利益,保证甲方能够独立、持续地经营与发展,避免可能发

生的同业竞争,甲乙丙三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甲乙双方

的汽车零部件产品(本协议特指车用铝型材、汽车内外装饰件产品,下同)

等业务进行市场划分,以免产生同业竞争。

第一条 乙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以直接销售、委托代理销售或通过第三方销售

等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向本条以下所列市场区域的客户(甲方及其下属企业除外)

销售或提供汽车零部件产品及相关服务;不得在本条以下所列上述区域内单独或

与第三方合资设立或以其他方式投资设立企业或机构(甲方及其下属企业除外)

生产、销售和提供汽车零部件产品及相关服务:(1)亚洲地区;(2)俄罗斯联邦

境内。

第六条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责任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赔偿其给其他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协议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上述承诺和协议签署后,被告、德国威卡威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第三方向中国境内的客户销售或提供

多项汽车零部件产品,违反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市场划分协议》的约定,

严重侵犯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经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公司遂于 2013 年 8 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定德国威卡威集团公司违

反《市场划分协议》赔偿公司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2015 年 4 月 9

日,仲裁委作出[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351 号《裁决书》,认定德方的两种汽

车零部件产品违反了《市场划分协议》,裁定德国威卡威集团公司赔偿公司 100

万欧元(截止 2013 年 6 月 30 日)并承担相应费用(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www. cninfo.com.cn)披露的信息)。

但是,公司认为,德方向中国市场销售或提供的多项汽车零部件产品违反了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市场划分协议》的约定,仲裁委裁决的赔偿金额远

低于德方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且被告、德国威卡威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截止

目前仍未实际遵守《市场划分协议》、《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约定而停止违

规销售行为,至今还未主动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为此,公司于近期向北京高院

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1、停止将汽车零部件产品及相关服务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销售或提供给

亚洲及俄罗斯地区的客户,严禁被告与原告在亚洲及俄罗斯地区进行同业竞争;

2、向原告赔偿因违反同业竞争承诺而造成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

533,819,707.17 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均不会构

成负面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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