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箭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4 11: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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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1 证券简称:双箭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3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5 月 31 日,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

方”)分别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丙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关

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保荐协议>的终止协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银河

证券承继(具体详见 2015 年 6 月 2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编号:2015-026)))。

为保证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就尚未使用完

毕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银河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

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或“乙方”)重新签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4075929078001168,截至2015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9,896,077.64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100万平方米高强力橡胶输送带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5年4月10日,期

限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子庆、秦敬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公司与工商银行桐乡支行、银河证券三方签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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