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与关联方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国安葡萄酒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
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拟与关联方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此次投资有利于公司在国安集团的统一部署下,进一步
拓展产业链及相关领域,提高公司的行业整合能力,进一步的提升公
司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维护了全体股东的
利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
为,我们同意该议案。
我们也郑重提醒公司管理层,一是要通过建立合法、规范的途径
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二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寻找到合适的
标的,需要上市公司出资进行投资时,公司仍需根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切实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加强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