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2015-10-14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集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下
午 14:30 在公司 7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闻心达先生主
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公司管理人代表、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了会议,本
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81,889,4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4.86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7,753,7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60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4,135,7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5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14,355,7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35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22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0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4,135,7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555%。
四、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加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513,4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08%;反对 376,0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805%;反对 376,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健鑫、胡荣杰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