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武汉武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十二次(临
时)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后,认为:
一、关于修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的独立意见
1.修改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修订后的方案及预案内
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2.公司第七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表决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予以回避,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各项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修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独
立意见
1.修订后的《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内容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
2.修订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修改非公开发行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拟根据资本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之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运用等进行调整,其中作为本次非
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一的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亦根据本
次方案的调整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应调整了
其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本次调整系为顺利实施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调整
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依然符合相关要求。
独立董事:喻景忠 谭力文 田 玲 余春江
201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