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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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资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对公司2015年10月1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会议作出召开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发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分别刊登于2015年9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3日14:30在北京市朝

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红

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为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13日,

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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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资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2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552,246,886,占

公司股份总数 38.77%。

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01 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方式

2.02 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2.03 债券期限

2.04 本次债券发行利率及确定方式

2.05 担保情况

2.06 发行对象

2.07 募集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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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资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8 发行债券的上市

2.09 偿债措施

2.10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

项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进行了表

决,现场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对表决情况进行了监票和统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2,246,886 100% 0 0.00% 0 0.00%

2. 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2,246,886 100% 0 0.00% 0 0.00%

2.01 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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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2,246,886 100% 0 0.00% 0 0.00%

2.02 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2,246,886 100% 0 0.00% 0 0.00%

2.03 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2,246,886 100% 0 0.00% 0 0.00%

2.04 本次债券发行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2,246,886 100% 0 0.00% 0 0.00%

2.05 担保情况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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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2,246,886 100% 0 0.00% 0 0.00%

2.06 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2,246,886 100% 0 0.00% 0 0.00%

2.07 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2,246,886 100% 0 0.00% 0 0.00%

2.08 发行债券的上市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2,246,886 100% 0 0.00% 0 0.00%

2.09 偿债措施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2,246,886 100% 0 0.00% 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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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2,246,886 100% 0 0.00% 0 0.00%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

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52,246,886 100% 0 0.00% 0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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