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5-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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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支付现金方

式收购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持有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

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进行了认真审核,

特此说明如下:

一、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拥有评估资格

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的能力。接受委托

后,坤元评估组织项目团队执行了现场工作,取得了出具《资产评估

报告》所需的资料和证据。

坤元评估及其项目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

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完成评估工作,除正常业

务关系外,坤元评估及其项目人员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以及交易对

方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

评估报告符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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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所设定的评估假设

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其假设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关于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定价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公司

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本次

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

序,对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

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公允反映了标

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本次交易价格参考标的公司的评

估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资产评

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2-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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