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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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5-076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友好集

团”)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13 日、2015 年 9 月 19 日、2015 年 10 月 10 日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公

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结果的公告》,就公司控股股东乌

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拟协议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2015 年 10 月 12 日,国资公

司与拟受让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集团”)签署了《关于转让新

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及价格

国资公司向大商集团转让其所持有的友好集团 50,305,853 股股份(占友好

集团总股本的 16.15%),每股转让价格为 11.34 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57,046.84 万元。

(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1、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大商集团以现金方式向国资公司支付股份转

让价款金额的 50%(即人民币 28,523.42 万元)履约保证金,扣除大商集团已经

支付的 17,114.05 万元履约保证金(即大商集团已支付的缔约保证金)后,需支

付的金额为 11,409.37 万元。

2、在本次股份转让事宜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1

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大商集团以现金方式向国资公司支付

全部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28,523.42 万元。

(三)受让方的相关承诺

大商集团承诺将满足和接受国资公司通过友好集团公开披露的公开征集受

让方条件,受让股份后,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严格遵守和切实落实相关义务。

(四)协议生效条件及股份过户

1、协议正式签署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和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

2、大商集团按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

认具备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条件后,协议双方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股

份过户手续。

二、股份受让方情况介绍

(一)公司名称: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二)住 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 1 号

(三)注册资本:24,619 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牛钢

(五)营业执照注册号:210200000039301

(六)经营范围:商业贸易、物资供销(专控商品按国家规定办理)、仓储;

场地租赁、柜台租赁;物业管理;经营广告业务***

(七)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154.00 25.00

上海红上商贸有限公司 6,154.00 25.00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4,678.75 19.00

大商集团鞍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7,386.00 30.00

葛奇鹏 246.25 1.00

合计 24,619.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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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份转让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国资公司持有本公司 16,987,732 股股份,占本公司

总股本的 5.454%;大商集团持有本公司 50,305,85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6.150%,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四、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风险提示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报自治区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审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

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国资公司和大商集团需分别编

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以公告。公司将密切关注本

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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