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7 证券简称:津滨发展 公告编号:2015-49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字[2015]12 号)《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津滨津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津鹏
投资)于 2014 年 5 月与深圳市粤华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粤华公司)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津鹏投资将持有的惠州市粤阳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惠州粤阳公司)2%股权转让给粤华公司。股权转
让后,津鹏投资对惠州粤阳公司持股比例由 51%降为 49%。2014 年 7
月 1 日,惠州粤阳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公司确定 7 月 1 日为丧失
控制权日。上述交易的转让金额为 857.14 万元,实现投资收益 294.77
万元。同时由于不再将惠州粤阳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你公司对惠州粤
阳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剩余股权按照公允
价值重新计量,可确认投资收益 6,606.54 万元。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
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二、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建金成贸易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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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方信托)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签订《信托资
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4 亿元,你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北方信
托系你公司关联方,但你公司未就上述交易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未在《为天津建金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中披露该借款
事项为关联交易,也未在 2014 年年报的关联交易中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
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提醒你公司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公司应当严格加强关联关系及
关联交易的识别和管理,认真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切实做好关
联交易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二是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
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三是公司应当对照内部问责制度,深入
自查,严肃问责,督促相关人员勤勉尽责。
请你公司就整改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内部问责情况形成书面
报告,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前提交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天津证监局《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给予了高度
重视。对于决定中的第一个问题,公司在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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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披露,同时也在 2015 年 9 月 7 日召开了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
审议并进行了临时披露。对于第二个问题,由于公司相关人员错误认
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信托发行业务不构成关联交
易,造成公司当时对该笔信托业务未按关联交易程序执行,公司在发
现错误后已经及时改正,后续开展的业务已按关联交易程序履行。
公司将按照天津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切
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及时上报天津证监局,并将严格按照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整改,加强教育学习,
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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