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
关于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证法意[2015]字1012第0002号
致: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受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江股份”或“公司”)董事会聘
请和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南江股
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南江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召开,并于2015年9月26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定为 2015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4:0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安
门外大街 168 号朗琴国际 A 座 808 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2 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1 日 15:00—2015 年 10 月 12 日 15:00。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9 月 29
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南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2015年10月12日下
午14:00在通知规定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A座808室召
开。网络投票也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完毕。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永生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系统与会议通知所载的一致相符。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5年9月29日下午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B股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 人
(其中对一名股东不同账户分别进行现场委托投票和网络委托投票的进行了合
并计算),代表股份数为 327,033,82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6.30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6 人,代表
股份数为 319,994,42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5.30 %。本所律师已核
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为 5 名,代表股份数为 7,039,39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00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4、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2015年9月26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
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
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
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320,181,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0 %;反对 6,852,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关于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付晓东
经办律师:付晓东
经办律师:董国文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