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集团: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0-13 16: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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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问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 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庞 大汽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统称 “有

关法律 勹 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称 公司章程 勹 的规定,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以 下称 本所 ● 受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

“ “

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 派律师 (以 下称 本所律师 ● 列席 2015年 10月 I2口

召开的公司 ⒛1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称 “本次会议 ● 现场会议 ,对 本

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以及本

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诀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 ,并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

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 (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网络投票结果等 )真 实 、完整 ,资 料上 的签字

和/或 印章均是真实的,资 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耆原件一致 。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 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海问 律师 事务 所 HA|WEN&PARTNERs

北京市朝阳 LxI东 三 环中路 5号 财富盒融中心 20层

由阝臼舄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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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钊 丨no100020.Chjna

△e"〈 +g° {° )85000ε a8 Fax∶ (+aO1o)g50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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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v、 vwsse,∞ m.cⅡ )上 ,公 司于 2015年 9月 25日 刊登了 《庞大汽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⒛ 15年 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 会议通知 勹,对 本次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武进 行 ,其 中现场会议于

2015年 10月 12口 13:30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冀斯 巴鲁大厦 C座 四楼会议

室召开 ;公 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⒛ 15年

10月 12日 上午 ⒐15” ⒓5,9旧 0至 11:30,下 午 13⒑ 0至 15⒑ 0;公 司股东通过上

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 10月 12日

9∶ 15ˉ 15∶ 00。

经核查 ,本 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方武一致 。

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李金勇先生主持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 、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含 股东授权代表 )共 9名 ,代 表有表决权股

份 l,叨 3,钾 4jO04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 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人 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 (⒛ ⒗ 年 9月 29日 )下 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 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

本所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资格 ,有 权 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

1.《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偾券的议案 》。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 致 。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 ,并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 海证

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上 述议案获得通过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表诀结果合法有效 。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 (含 股东授权代表 )的 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

(此 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海 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

北京市海 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

负责人 杨静芳

丁锋

二 零 一 五年十 月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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