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
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发表
下述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2、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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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等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表决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
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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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嘉勇 张力 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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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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