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15-97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除独立董事胥执国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中视智扬广告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中视智扬”)诉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及兰州商凯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一
审《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 15208 号、15209 号。
二、案件情况概述
北京中视智扬在其起诉状中称:2012 年 12 月北京中视智扬与本公司洽商关
于本公司生产的皇台系列白酒在中央电视台广告投放事宜,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7 日授权北京中视智扬为本公司 2013 年度中央电视台全案代理公司,后因业
务需要,北京中视智扬分别与兰州商凯及日新皇台签订了《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
业务合同》。合同履行至 2013 年 7 月 25 日,兰州商凯与日新皇台分别通知北京
中视智扬要求停播皇台酒业央视广告,2013 年 8 月 9 日兰州商凯、日新皇台分
别与北京中视智扬签署了《皇台酒业 CCTV 广告停播确认函》。现北京中视智扬以
逾期支付为由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兰州商凯及日新皇台支
付欠付的广告费及逾期利息。
三、广告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如下判决:
《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 15208 号:
1、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视
智扬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九十万一千零四十五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
2、驳回原告北京中视智扬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九十八元元,由本公司负担。
《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 15209 号:
1、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视
智扬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三百九十三万零四十五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计算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北京中视智扬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万零肆四百九十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
公告” 公告编号 2015-90,详细内容参见《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公告正文),
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本公司将提出上诉,因
此,该案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将以二审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根据上述
一审判决计提影响损益的如下相关费用:2015 年度第三季度将计提销售费用
901,045 元、利息 105,984.17 元以及案件受理费 6,798 元。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 15208 号、
15209 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