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拟聘任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简历及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张云女士的个人履历,张云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经了解张云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张云女
士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张云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提名、聘任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赵野先生的个人履历,赵野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经了解赵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赵野先
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赵野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提名、聘任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经审阅邹勇先生的个人履历,邹勇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经了解邹勇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邹勇先
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邹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符
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提名、聘任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经审阅吴君先生的个人履历,吴君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经了解吴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吴君先
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吴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符
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提名、聘任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经审阅师帅先生的个人履历,师帅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经了解师帅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师帅先
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师帅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符
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提名、聘任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潘斌 董玮 傅冠强
2015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