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15年10月10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在本细则中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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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三)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须由公司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
期限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时,向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的提案;
(二) 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三) 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的同意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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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
公司的关联关系等的文件;
(四) 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五) 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程序,形成书面意见递交董事
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
议须经公司董事长、两名以上(含两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在该情况下,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该亲自出席会议,若确实无法出席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缺席的,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不应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相关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如采用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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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纪
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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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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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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