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8 证券简称:四方精创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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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激励计划”)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精创”或“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四方精创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4,730,000】股,占本激励
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000,000】股的【4.73%】,其中首次授予股票
4,300,000 股,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 90.91%,预留 430,000 股,占本计划
拟授予股票总数的 9.09%。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超过本计划
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本计划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共计【164】人。公
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琳女士参与本激励计划,李琳女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议
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除李琳女士外,公司承诺持股 5%以上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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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七、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25.59】元/股,授予价格根据本计划
草案首次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确定,即授予价格=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50%。
八、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
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九、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内按 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锁。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内按 50%、50%的比例分两期解锁。
十、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主要业绩考核指标为:
1、以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激励对象申请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前一年度,四方精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与2015年度相比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30%】、【40%】。
2、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以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十一、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十二、四方精创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三、本计划由四方精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
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
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四、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
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五、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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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情况。
目 录
释 义............................................................................................................................5
第一章 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二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9
一、激励对象的确认原则..................................................................................................... 9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9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9
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0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 ....................................................................... 10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1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 11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 ........................................................................... 14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5
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 17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9
一、会计处理....................................................................................................................... 19
二、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 20
第六章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22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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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激励对象解锁程序....................................................................................................... 22
第七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23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3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23
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4
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 24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 24
三、激励计划的终止........................................................................................................... 25
四、法律法规变化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的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 25
第九章 附则 ...............................................................................................................26
释 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和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本公司/四方精创 指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计划/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 指 四方精创 A 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
锁定期 指
止转让的期限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锁日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
解锁条件 指
性股票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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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备忘录 1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考核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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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四方精创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
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核,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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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
止。
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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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认原则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
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范围的员工,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64】人,包括: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琳女士参与本激励计划,李琳女士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除李琳女士外,公司承诺持股 5%以上
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调增激励数量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
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
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
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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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
说明。
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四方精创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分配情况
1、激励计划的首批授予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批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4,730,000 股,占本激励计
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0,000 股的 4.73%。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批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总量比例 例
(股)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1 李琳 990,000 20.93% 0.99%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中层管理人员、
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310,000 69.98% 3.31%
163 人
3 预留股份 430,000 9.09% 0.43%
合计 4,730,000 100.0000% 4.73%
注:
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 所有激励对象在本草案公告前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
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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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5.5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25.59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确定,
即授予价格=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50%。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二)授予日
1、首次授予
首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
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2、预留授予
预留激励对象指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
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应给予激励的公司现有及新
引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预留激励对象由董事会
提出,经监事会核实后,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
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进
行授权,授权日由授权前召开的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本计划首次授
权日起12个月内授权。
所有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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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③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④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三)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比例分为不同的锁定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二者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投票权,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也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
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公司有权视该应付股利的使
用及存放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利息);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锁期与
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解锁期
本计划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
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次解锁 3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次解锁 3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次解锁 4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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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限制性股票应在首次授权日后 12 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权。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
激励对象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解锁,解锁时间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次解锁 50%
留部分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次解锁 50%
留部分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
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
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
司回购注销。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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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前款所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2、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以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本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6 年,
2017 年,2018 年。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2016年度净利润相比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2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2017年度净利润相比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3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 2018年度净利润相比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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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2017年度净利润相比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30%】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2018年度净利润相比2015年度增长不低于【40%】
若无特殊说明,上述各年度净利润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上
述净利润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及当前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业务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以及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成本的估计等因素。公司
结合未来的业务发展定位,从有利于公司快速、持续发展的角度,合理设置了业
绩考核指标。
3、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考核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个人业绩考核期,以自然年为考核
期间,设置考核指标。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则公司对相应比例的
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若考核不合格的,则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
公司回购注销。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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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每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或配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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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或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数量后,将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
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如出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并注销或调整相应股票,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
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公司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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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每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
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
4、配股
授予日后公司实施配股的,若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
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经调整的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
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和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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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
解锁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
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会计处理: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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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锁定期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锁日会计处理: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
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的,予以回购并减少所有者权益和前期已确认
费用。
4、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
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测算得
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5.24 元。
在授予日对于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中,须考虑已授予权益工
具兑现的限制性因素,该限制性因素将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成本。权益工具的
限制性因素使得激励对象要确保未来能够以预期合理价格出售限制性股票以取
得收益,则每个激励对象均在授予日分别买入、卖出操作方向相反的三对权证,
即买入认沽权证、卖出认购权证。上述三对权证的行权时间与股权激励计划的三
次解锁时间相同、行权数量与其各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同、行权价格为各
期解锁日四方精创股票的预期合理价格。
根据上述基本参数,经 B-S 模型估算确定上述三对权证在授予日的价格及买
入、卖出三对权证的差价如下:
单位:元
一年期 二年期 三年期
买入认沽权证价格 5.58 6.80 7.61
卖出认购权证价格 14.75 25.94 37.26
差价 9.17 19.14 29.65
二、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批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300,000 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
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定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
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总成本,并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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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
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1 日,授予日公司股票价格为 51.18 元(假设授
予日股价与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持平),预估限制性股
票成本为 2,253.20 万元, 2016 年至 2019 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摊销总费用 2016 2017 2018 2019
2,253.20 1,095.31 751.07 356.76 50.07
以上为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
公允价值为准。由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等于公司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50%,因此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
影响。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
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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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法》,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是否符合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5、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修正后的激励计划(如需)
及法律意见书。
7、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9、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10、董事会作出授予激励对象的决定后,公司与激励对象就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事宜。
二、激励对象解锁程序
1、达到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提出
解锁申请。
2、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与解锁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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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
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
事会备案,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根据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
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
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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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股票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照
本计划执行。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分公司
任职,则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员,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解雇或辞职
公司因经营考虑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或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雇,或激励对象主
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解聘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
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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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死亡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因其他原因
而死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退休
激励对象到达国家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计划的终止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不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资格,应终止实施本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变化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的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公司股东
大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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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公司董事会表决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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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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