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安排
会议时间:2015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11:00。会议地点:通化市前兴路 28
号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主持人:何为民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股东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三、审议有关提案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四、投票表决
1、宣读大会表决方法
2、举手表决通过监票、计票人员名单
3、股东填写表决单、监票、计票人员统计投票情况
4、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五、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通葡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6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0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 年 10 月 16 日 11 点 00 分
召开地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10 月 16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5 年 9 月 29 日
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15 年 9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议案 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
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
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
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
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365 通葡股份 2015/10/9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凭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的身份证
及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
章)、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营业执
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
卡、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办理登记。
(三)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方式登记。
( 四 ) 登 记 时 间 : 2015 年 10 月 12 日 ---10 月 15 日 ( 每 天
9:00-11:30,13:00-16:00)
(五)登记地点:通化市前兴路 28 号(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一)会务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洪恩杰、张守佳
联系电话:0435-3949249;
联系传真:0435-3948127
联系地址:通化市前兴路 28 号(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二)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30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
贵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
意愿进行表决。
资料之一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现
对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出如下预案: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747,908,580.48元,其中
股本溢价747,908,580.48元。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提议,公司
拟以 2015 年 6 月 30日总股本 2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10股,共计转增 200,000,00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
增加至 400,000,000 股。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
因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并需修改《公司章程》
等相应条款。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办
理本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报批、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资料之二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由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4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通化长生农业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通化长生农业经
经济综合开发公司、通化葡萄酒总公 济综合开发公司、通化葡萄酒总公司、
司、通化石油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通 通化石油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五药
化五药有限公司、通化新星生物提取 有限公司、通化新星生物提取厂发行普
第十八条
厂发行普通股 8,000 万股,2000 年 通股 8,000 万股,2000 年 12 月 15 日
12 月 15 日向社会公众发行社会公众 向社会公众发行社会公众股 6,000 万
股 6,000 万股(A 股),2013 年 5 月 股(A 股),2013 年 5 月 31 日向 8 名投
31 日向 8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 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6,000 万股(A
股 6,000 万股(A 股)。 股)。2015 年 9 月 29 日,实施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加 20,000 万股(A 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公司的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00 万股,公司的
第十九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000 万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0,000 万股。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