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15-077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方式:公告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五)上午 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0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15:00-2015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 28 号 1215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
行。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76,305,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23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69,027,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20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7,27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的 4.3039%。
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5 人,董事包发圣先生、独立董事武文生先生
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外投资参股设立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暨参与发起设立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76,305,0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5,825,05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重庆智诚康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15,090,6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股东马焰、叶立胜、田涛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5,090,65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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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孙瑜律师、余娟娟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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