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
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求。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453.99 万元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闲
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满足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本次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公司在审议本事项股东大会召开日过去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同时公司已承诺在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内不进行证券投资
等风险投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本事项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帐户。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
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以
及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
过 3 亿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四、关于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及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屋租赁事项交易价格系交易双方依据市场价格沟通
协商而定,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等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李飚先生和辛豪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此,同
意公司聘请蓝海锦添为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租赁海特投资房屋用于公司生产经
营。
五、关于成都嘉石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及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成都嘉石融资是基于项目建设需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成都嘉石正
常的经营融资需求,提高其融资能力。公司为嘉石科技控股股东,具有对成都嘉石
的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为成都嘉石贷款提供不超过 2.54 亿元的担保额度。
六、关于参股设立大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投资将有利于公司在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优化公司航空产业布局,
拓展公司通用航空产业链,为公司创造新的市场发展空间,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参股投资设立大洋通用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以海特亚美和昆明飞安为主体用自
有资金 1.24 亿元参股投资设立大洋通用。
独立董事:宋朝晖 杨楠 徐晓聚 刘效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