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
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海特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高新”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对海特高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
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61 号)核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2,820,233 股,发行价
格为 20.00 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56,404,66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16,247,495.82 元。2015 年 8 月 19 日,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XYZH/2015CDA10149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2、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
2.1、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天津海特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亚美动力技
术有限公司、天津飞安航空训练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祠支行、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府南支行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2.2、截止 2015 年 8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4453.9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项目 投资预算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1 天津海特飞机维修基地 2 号维修机库 20,058.00 -
建设项目
2 新型航空动力控制系统的研发与制 25,258.66 1,216.02
造项目
3 新型航空发动机维修技术开发和产 19,267.09 484.57
业化项目
4 天津飞安航空训练基地建设项目 57,041.00 2,753.40
5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
- 合计 161,624.75 4,453.99
上述自筹资金投入金额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专项审核报告》(XYZH/2015CDA10165)。
2.3、2015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5 亿元的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事项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4、截至2015年10月8日,公司已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8,000.00万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43,783.32万元(包含利息收入人民币158.62万元),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公司在12个月内将有部
分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存放于下列专项账户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5 年 10 月 8 日
开户银行 账户类别 账号
余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募 集 资 金 专 51001416108051570420 441,995,685.67
有限公司成都第一
2015 年 10 月 8 日
开户银行 账户类别 账号
余额
支行 户
上海银行成都府南 募 集 资 金 专
20110206403002666056 200,580,000.00
支行 户
中信银行成都高新 募 集 资 金 专
8111001014100036703 350,000,000.00
支行 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募集资金专
有限公司成都高新
户 22807501040015853 252,586,600.00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募集资金专
公司成都武侯祠支 431070100100131848 192,670,900.00
行 户
合计 — — 1,437,833,185.67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流动资产收益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和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同意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 3 亿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
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具体办理实施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理财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投资的品种为短期(不超过一年)、安全性高的保本型银行
理财产品。该品种理财产品不包括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等标的。公司
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为购买理财产品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改变账户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
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2、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购买额度
募集资金不超过 4 亿元、自有资金不超过 3 亿元。
在决议有效期内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超过额度需要及时提交公司权利
决策机构审批。
4、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具体投资事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5、信息披露
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
额度等。
6、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
7、本次投资银行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8、审议程序
2015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投资理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前十二个月未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4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3亿元自有资金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己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
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购买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
产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及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与募投项目的投资
实施不存在抵触情形。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确保相关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
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并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
见。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海特高新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及不超过3亿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型
银行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雷亦 周丽涛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