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己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高新”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
对海特高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61 号)核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2,820,233 股,发行价
格为 20.00 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56,404,66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16,247,495.82 元。2015 年 8 月 19 日,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XYZH/2015CDA10149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兴业
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其中存储利息
存储银行名称 存储金额
号 (2015.8.19-2015.10.8)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441,995,685.67 1,586,156.65
第一支行
2 上海银行成都府南支行 200,580,000.00 -
3 中信银行成都高新支行 350,000,000.00 -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252,586,600.00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
192,670,900.00 -
祠支行
合 计 1,437,833,185.67 1,586,156.65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的议案》,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总投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号 资(万元) 投资额(万元)
1 天津海特飞机维修基地 2 号维修机库建设项目 20,058.00 20,058.00
2 新型航空动力控制系统的研发与制造项目 25,258.66 25,258.66
3 新型航空发动机维修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19,267.09 19,267.09
4 天津飞安航空训练基地建设项目 57,041.00 57,041.00
5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40,000.00
合计 161,624.75 161,624.75
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
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
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及拟置换金额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投 拟置换金 自筹资金投入核
序号 项目名称
入金额 额 算截止日期
1 天津海特飞机维修基地 2 号
- - 2015 年 8 月 31 日
维修机库建设项目
2 新型航空动力控制系统的 2015 年 8 月 31 日
1216.02 1216.02
研发与制造项目
3 新型航空发动机维修技术 2015 年 8 月 31 日
484.57 484.57
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4 天津飞安航空训练基地建 2753.40 2753.40 2015 年 8 月 31 日
设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 - - 2015 年 8 月 31 日
合 计 4453.99 4453.99
上述自筹资金投入金额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已出具《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专项审核报告》(XYZH/2015CDA10165)。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海特高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事项经过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本事项的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此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四川
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专项审
核报告》(XYZH/2015CDA10165)。海特高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453.99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保荐代表人: 雷亦、周丽涛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