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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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7 股票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0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9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0 月 8 日~10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8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 11 号公司 1 号办

公楼三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信恩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7,047,7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006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7,030,2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0042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5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3,90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78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5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3、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

行了现场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信恩先生、王家好先生、曲胜利先生、赵

吉剑先生、张吉学先生、姜培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金福海

先生、战淑萍女士、黄祥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王信恩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437,046,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42,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3%。

1.2 选举王家好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437,046,7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42,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6%。

1.3 选举曲胜利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437,046,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1 %。

1.4 选举赵吉剑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437,046,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1 %。

1.5 选举张克河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437,046,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1 %。

1.6 选举姜培胜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437,046,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1 %。

1.7 选举金福海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437,046,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1 %。

1.8 选举战淑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437,046,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1 %。

1.9 选举黄祥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437,046,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1 %。

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孔 涛先生、姜兰英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

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孔 涛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437,046,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1 %。

2.2 选举姜兰英女士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437,046,7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42,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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