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对2011年9月22日授予的A股股票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
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主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章程》、《中国国际海运
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及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
年度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对2011年9月22日授予的A股股票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未行使
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议案》和相关资料,我们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11年9月22日授予的A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15年9月21日结束,
因此,经核查后:
(1)同意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共计103,125股;
(2)同意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名单如下:
激励对象 注销的第一个行权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股)
滕瑶 37,500
郭永华 65,625
合计 103,125
2、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李科浚
潘承伟
王桂埙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