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株洲天
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增选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本次增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况,
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
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我们同意增选庄荣先生、徐学明先生、刘建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同意增选陶德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自受聘担任
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和
义务,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续聘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屈茂辉、刘凤委、陆大明
2015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