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鸽: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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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鸽投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陆达法意字[2015]072 号

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受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董鹏、陈思静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

加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办律师查验,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形成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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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事项、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公司已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

身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登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五)10:30 在漯河市人民东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公司科技研发

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贾粮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截止 2015 年 10 月 9 日上午 10:30 会议召开之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624,734,7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的股东,均为截止 2015 年 9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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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过经办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公告的2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在议案1、2的表决过程中,关联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

了回避。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经办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号

(股) (%) (股) (%) (股) (%)

关于与河南能源化

工集团财务有限公

1 33,302,276 98.90 369,207 1.10 0 0.00

司续签金融服务协

议的议案

关于向河南能源化

工集团有限公司和

2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 33,299,276 98.89 369,207 1.09 3,000 0.02

有限公司提供反担

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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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号

(股) (%) (股) (%) (股) (%)

关于与河南能源

化工集团财务有

1 33,302,276 98.90 369,207 1.10 0 0.00

限公司续签金融

服务协议的议案

关于向河南能源

化工集团有限公

司和漯河银鸽实

2. 33,299,276 98.89 369,207 1.09 3,000 0.02

业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反担保的议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

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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