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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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15-061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特别提示: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13: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10月8日15:00至2015年10月9日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乙18号楼北京华力创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层101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小离先生。

(六)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9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

1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281,903,8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825%。

(二)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2人,代表股份63,5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4%。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为10人,代表股份281,967,31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939%。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为7人,代表股份11,791,3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

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8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布的《北京华

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281,967,31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81,967,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11,791,3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1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

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8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布的《北京华

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281,967,31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81,967,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11,791,3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1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

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四、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015年10月9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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