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提供7350万元银
行固定资产借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
础上,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中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汕头市远东轻化装
备有限公司提供7350万元银行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目前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
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该担保事
项。
二、关于公司拟向子公司提供不超1亿元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中公司
拟向子公司提供不超1亿元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业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广东金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汕头市辉腾
软件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育升 刘 莉 李昇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