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09 18: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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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15-089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康芝公司”)于近日收到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仲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此份文

件涉及的诉讼案件及相关信息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公司与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曼”)因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仲裁。

上述仲裁事项以及相关诉讼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5 日、2014

年 3 月 27 日、2014 年 4 月 8 日、2014 年 5 月 26 日、2014 年 6 月 4 日、2014 年

11 月 20 日、2014 年 12 月 16 日、2014 年 12 月 30 日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创业

板指定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013)、《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18)、《关于诉讼事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3)、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7),《关于仲裁事项的裁决结果

公告》(公告编号:2014-086)、《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4-08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4)及《关于诉讼、

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54)。

二、本案件的本次进展情况

201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销(2014)清仲字第 203

号仲裁裁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作出(2015)粤知法立民初字

第 11 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公司因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该民事裁

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进行审理,并作出(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 326 号民事裁定:1.撤销广州知识产

权法院(2015)粤知法立民初字第 11 号民事裁定;2.指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

1

案进行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向公司发出(2015)粤知法专

民仲字第 1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公司申请撤销(2014)清仲字第 203

号仲裁裁决一案。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仲字第 1 号《民

事裁定书》, 其主要内容如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康芝公司在仲裁期间先后收到标有“清远仲裁委员会

广州分会”的《仲裁员名册》和标有“清远仲裁委员会广州联络处”的《仲裁员名

册》各一本,上述两本仲裁员名册与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在人员构成、数量

上存在不同,且均不是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的正式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

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

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条第(四)款规

定,当事人应从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基于此,清远仲裁委员会应当向

当事人送达该委仲裁员名册。在仲裁期间,仲裁机构向当事人送达的仲裁员名册并

非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的正式文本,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当事人

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员法院申

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

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

本院对(2014)清仲字第 203 号仲裁裁决予以撤销。对康芝公司提出的其他申请主

张,本院不再审查。

综上所述,申请人康芝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

下:

撤销清远仲裁委员会(2014)清仲字第 203 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 400 元由被申请人湘北威乐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简要说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2

公司已根据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清仲字第 203 号仲裁裁决,将相关

可能产生的费用计入“预计负债”,预计负债金额为 3,071,057.50 元,并已在 2014

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根据本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仲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公司

预计拟于 2015 年第四季度对上述前期计提预计负债 3,071,057.50 元作会计冲回处

理。

公司正积极应对诉讼事宜,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也将根据诉

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5)粤知法专民仲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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