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欣丝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0-10 17: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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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圣法字(2015)第08号

致: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嘉欣丝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章建伟、杨晶宇

列席了于2015年10月9日下午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588号22楼会议室举行的

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

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

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浙江嘉欣丝

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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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出席会议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0月9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

路588号嘉欣丝绸广场22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15:00

至2015年10月9日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5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15:00至2015年10月9日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5,136,511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39.40%。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认验证其股东

资格。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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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数据

资料。表决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控股子公司向供应链企业追加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154,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5,399,63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分别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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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建伟 律师

负责人: 章建伟

杨晶宇 律师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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