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正藏药: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0-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姚方方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

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

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0 月 8 日-10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8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北四环东

路 131 号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5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雷菊芳

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64,73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9.8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364,7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9.8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选举杜守颖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

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董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0 月 8 日-10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8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 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四)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并于现场宣布最终的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袁学良: 姚方方: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奇正藏药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