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鑫: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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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鑫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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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5)-04-132

受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修订)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5年9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

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2015年9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项再次做了提示性说明。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061号新保辉大厦

17楼会议室。

4、 2015年10月9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经公司半数

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王海林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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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359,413,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03,550,000股的44.7282%。其中,持股

在5%以下(不含5%)的中小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76,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803,550,000股的0.0095%。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359,337,41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03,550,000股的44.7187%。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76,34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03,550,000的0.0095%。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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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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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文梁娟 ______________

韦 佩 ______________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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