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直: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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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5-039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五)14:30 起,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9 日交易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5 年 10 月 8 日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 年 10

月 9 日 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3533 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为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45,628,43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40.52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35,707,419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38.89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921,01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3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0,567,656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1.74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46,64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921,01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3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公

司关于委托理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有关事项见2015年9月19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向中信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信托”)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1、合同项目:中信基业 28 号重庆兴荣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

2、公司预投资金额:5000 万元人民币

3、投资年限:2 年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9%

因中信信托与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

因此本项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中国中海直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35,060,774 股回避表决,实际参加表决的与该关联交易无有

利害关系的股东持股 10,567,656 股。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股) 弃权股数( 股)

(股) (所占比例) (所占比例) (所占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10,567,656 10,567,656 0 0

的全体股东 (100%) (0.0000%)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 0 0 0 0

有公司 5%以上股份 (0.0000%) (0.0000%) (0.0000%)

的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10,567,656 10,567,656 0 0

司 5%以上股份以外 (100%) (0.0000%) (0.0000%)

的其他股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委托理财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同意向中信信托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授权公司董事会落实本事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负责人:张炯;

见证律师:麻云燕、石之恒。

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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