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0-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A0386 号

致: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吉林省

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益盛药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益盛药业第五届董事

1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15 年 9 月 16 日,益盛药业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

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

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益胜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8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查验,益盛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益盛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益盛药业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174,330,821 股,占益盛药业股本总额的

52.675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益盛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2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益盛药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

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74,330,82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益盛药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益盛药业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姜瑞明

郑 超

2015 年 10 月 9 日

4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益盛药业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