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来源:深交所 2015-10-08 08: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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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8620-3879 0290 传真:8620-3821 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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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信信扬法字(2015)第 88 号

致: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农”)委托,担任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温氏集团”)换股吸收合并大华农(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或“本

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吸收合并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已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就本次吸收合并出具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

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

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就本

次吸收合并出具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

股吸收合并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就本次吸收合并出具了《国信信扬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广东大华农动物保

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5 年 7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针对本次吸收合并申请材料提出了口头的反

馈意见。本所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就本次口头反馈意见中提出的涉及本次吸

收合并事宜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的补充,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释义、声明、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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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如反馈意见回复中所述,石坝猪场由于当地政府关于畜禽养殖产业规

划调整方案尚未最终确定而暂缓办理该县管辖范围内所有养殖场的相关经营证

照的原因,导致石坝猪场暂无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请补充说明石坝猪场目前是否在经营中,尚未取得上述经营资质对

于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答复:

1、石坝猪场的经营情况

根据温氏集团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石坝猪场目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石坝猪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固定资产净值为 9,083,037.5 元,占温

氏集团总资产的 0.036%,2014 年该猪场的猪苗产量为 76,705 头,占温氏集团猪

苗产量整体规模的 0.57%。

2、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

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 号),东江流域内建设大中型畜禽

养殖场(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东江流域各县级以上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

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重

要河段、区域划定为禁养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要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在规

划环评未经审查通过前,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具体项目的环评文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

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 号),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位于东

江流域。目前,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该地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尚未最终确定,

因此,博罗县人民政府暂缓办理该县管辖范围内所有养殖场的环评文件,石坝猪

场也因环评文件尚待办理而暂无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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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温氏集团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对于石坝猪场未办理上述相关经营

证照的情况,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均已知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

罗公司及石坝猪场均未因前述未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的情况而受到当地政府主管

部门的处罚。

3、对温氏集团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博罗县畜牧兽医局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博罗公司遵守畜

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畜

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被处罚的情形。

对于石坝猪场尚未办理相关业务资质的情形,温氏集团前 50 名自然人股东

已连带承诺:“如果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温氏集团及其控股、全资子公司

因本次吸收合并前尚未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资质而被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

罚或要求承担其它法律责任,所有承诺人愿意承担温氏集团及其控股、全资子公

司因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前所述,由于石坝猪场的资产及业务规模占比较小,因此对温氏集团整

体经营不会构成实质影响。根据温氏集团的确认,就石坝猪场尚未取得相关经营

证照的情形,温氏集团后续将继续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以办理完

善。如存在客观原因不能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导致石坝猪场无法继续经营而必须拆

除或搬迁时,温氏集团将及时拆除或依法选择合适的地点进行经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石坝猪场目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2、石坝猪场未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的情况,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已知悉,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罗公司及石坝猪场均未因前述未办理相关经营证

照的情况而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

3、石坝猪场的资产及业务规模占比均较小,且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博罗公司依法经营,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同时,温氏集团前 50 名自

然人股东已连带承诺,若因石坝猪场未办理相关业务资质而给温氏集团导致的直

接经济损失,温氏集团前 50 名自然人股东将予以承担,因此,石坝猪场尚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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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相关业务资质不会对温氏集团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吸

收合并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关于温氏集团子公司鹏福公司的固定资产已办理抵押担保,请补充说

明温氏集团是否存在对外担保,若不存在对外担保,请补充明确鹏福公司固定

资产已办理抵押对于本次交易影响的意见。

答复:

根据温氏集团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温氏集团及其境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温氏集团及其境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第

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鹏福公司 7 处物业的抵押系为担保鹏福公司正常运营所使

用的贷款而发生,在鹏福公司足额偿还贷款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解除,该等鹏

福公司固定资产办理抵押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吸收合并构成实质性影响。

三、补充说明公司 408 个涉及养殖及生产、加工的生产单位中目前尚有的

27 生产单位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答复:

1、办理进展

根据温氏集团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对于 27 个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有 4 个生产单位已办理完毕并

取得《排污许可证》;有 1 个生产单位取得了当地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因零排放

而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证明;有 1 个生产单位取得了当地主管政府部门同

意暂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证明;有 7 个生产单位已经取得当地主管政府部

门关于同意进行试生产的批复或预审意见,待试生产运行合格后即可申请环保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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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证》;有 1 个生产单位因当地畜禽养殖规划尚未确定,

政府部门暂不受理环评申报而无法办理;有 7 个生产单位已经办理完毕环评手

续,正在进行环保设施建设及调试;有 6 个生产单位目前正在办理环评手续。具

体如下:

生产单

公司名称 办理进度

高峰猪

已经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广西温氏畜

牧有限公司

蒲塘种

已经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猪场

孝昌温氏畜 绿化猪

当地环保局出具证明,因零排放而无需办理排污证

牧有限公司 场

饲料厂 已经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沧州温氏畜

牧有限公司 李家铺

已经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种鸡场

泰安温氏畜 蒋集种

已经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试生产批复

牧有限公司 鸡场

海南温氏畜 木排种

已经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试生产批复

禽有限公司 猪场

杨集猪 已经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

盐山温氏畜 场 测报告》(盐监验字[2015]第 002 号)

牧有限公司 杨集二

已经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饲料厂 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和庆种 已经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并取得试生产预审意见函,验证该等养

海南温氏禽 猪场 殖场基本达到试生产条件,现正在申请正式试生产

畜有限公司 十八种 已经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并取得试生产预审意见函,验证该等养

猪场 殖场基本达到试生产条件,现正在申请正式试生产

十八种

已经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鸡场

塔洋种

已经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试生产批复。

琼海温氏禽 猪一场

畜有限公司 中原种

已经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鸡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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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温氏丹 霞山猪

已经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霞分公司 场

迳口猪

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华农温氏清 场

新分公司 新围猪

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华农温氏英

饲料厂 已经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州分公司

南方家禽育 仁马种

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种有限公司 鸭场

广西温氏畜 大洋猪

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牧有限公司 场

当地环保局出具证明:因畜禽养殖场暂未列入该区排污许可证的办理范围,可

镇江温氏畜 星棋种

暂不办理,若该区将畜禽养殖场列入办理范围,接通知后,温氏集团需在规定

牧有限公司 鸡场

时间内办理

祥云温氏畜 祥云种

已经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试生产批复

牧有限公司 鸡场

肥东温氏畜 响导种

已经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试生产批复

牧有限公司 猪场

湖州广东温

氏畜牧有限 饲料厂 已经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公司

饲料厂 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博罗公司

石坝猪

因当地畜禽养殖规划尚未确定,政府部门暂不受理环评申报

对于上述已经取得当地主管政府部门关于同意进行试生产的批复或预审意

见,待试生产运行合格后即可申请环保竣工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证》的 7 个生

产单位,该等生产单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对于因当地畜禽养殖规划尚未确定,政府部门暂不受理环评申报而无法办理

的 1 个生产单位,其《排污许可证》需待当地政府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的规划确定

后方可申请办理,时间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温氏集团将在地方政府部门相关

规划确定后,按照地方政府部门要求继续办理。

对于已经办理完毕环评手续,正在进行环保设施建设及调试的 7 个生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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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待温氏集团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该等生产单位办

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对于目前正在办理环评手续的 6 个生产单位,温氏集团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相

关工作以办理完善,待温氏集团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

该等生产单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对温氏集团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我国曾经执行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畜禽养殖业不属于重

污染行业。

根据温氏集团的确认,温氏集团上述尚待办理《排污许可证》的 21 个生产

单位仅占温氏集团全部生产单位的 5.15%,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其账面固定

资产净值为 363,385,266.57 元,占温氏集团总资产的 1.43%,占比较小。

温氏集团前 50 名自然人股东已连带承诺:“如果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

温氏集团及其控股、全资子公司因本次吸收合并前尚未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

资质而被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其它法律责任,所有承诺人愿意承担

温氏集团及其控股、全资子公司因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温氏集团原 27 个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已经有 4 个生产单

位办理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有 1 个生产单位已经当地主管政府部门出具证

明确认零排放而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有 1 个生产单位取得了当地主管政府

部门同意暂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证明。

2、对于其他 21 个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生产单位:

(1)对于已经取得当地主管政府部门关于同意进行试生产的批复或预审意

见,待试生产运行合格后即可申请环保竣工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证》的 7 个生

产单位,该等生产单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对于因当地畜禽养殖规划尚未确定,政府部门暂不受理环评申报而无

法办理的 1 个生产单位,待当地政府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的规划确定并提交符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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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申请材料后,其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对于已经办理完毕环评手续,正在进行环保设施建设及调试的 7 个生

产单位,待温氏集团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该等生产单

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对于目前正在办理环评手续的 6 个生产单位,温氏集团目前正在积极

推进相关工作以办理完善,待温氏集团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

料后,该等生产单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由于尚待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占比较小,仅为 5.15%,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其账面固定资产净值为 363,385,266.57 元,仅占温氏集团总

资产的 1.43%,且温氏集团已与地方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在积极办理过程中,未

对温氏集团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温氏集团前 50 名自然人股东已

经连带承诺,若上述尚待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给温氏集团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的,温氏集团前 50 名自然人股东将予以承担。因此,上述尚待办理《排污许

可证》的情况对本次吸收合并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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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

收合并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林泰松

经办律师:

卢伟东

___________________

刘敏

年月日

6-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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