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可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5年10月8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权益工具数量和行
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权益工具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及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激励对象、权益工具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公司《股
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
得行权的情形。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
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格、有效。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激励对象、权
益工具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
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樊建平、邱大梁、黄亚英、郭晋龙
2015 年 10 月 8 日